第四篇 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认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及治疗的,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与国外联合办学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单独编班,统一管理,出国修读的学生,须到国外联合办学的学校进行注册)及交纳有关学习费用。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制为四年。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可在三年至六年内浮动。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研究生。
对在四年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原标准缴纳相应的学杂费等费用。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计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
第十八条 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践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包括平时出勤、课堂提问、完成实验、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占总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70%。如因课程改革调整考核比例,由任课教师在上课前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一)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三)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原因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报体育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学院负责安排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评定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三条 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的换算、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
(二)考试开始后不得再申请缓考。
(三)因病申请缓考,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他特殊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提供证明。
(四)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五)每门课程缓考只能申请一次,缓考考核不及格或不能参加缓考考核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作为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有争议时报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裁定。
学生如对考试评分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由该课程教研室主任或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代为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一)当前学期课程(不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补考;
(二)在补考考试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成绩录入。补考课程成绩录入时,卷面成绩高于60分(及格)的均按60分(及格)录入,否则按实际卷面成绩录入;
(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补考,补考不办理缓考。如果不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成绩记为缺考,只能参加重修;
(四)补考不及格者,应按重修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参加重修考核;
(五)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库管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六)凡旷考、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坚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节 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一)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两门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延长学业年限的学生、休学结束并办理了复学手续的学生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在以前学业中修读且正常考试通过,所获学分不低于现时课程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二)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公共体育课、实验课、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及任意选修课程等均不能申请免修。
(三)学生自学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中办理,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作业等,可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院)系主任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生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免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进行。
(四)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学分。
(五)免修课程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六)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后的免修学生名单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须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二)学生申请重修课程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重修后的考核成绩无效;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四)重修一般随相同或相近专业低年级该课程进行;
(五)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参与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如一学年内本专业低年级未开设此类课程,可申请到相关专业进行相同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七)因专业培养方案变更导致某门课程取消一年以上,由开课院部根据学生申请负责安排学生该门课程的重修事宜,同时将安排重修情况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
(八)结业后申请重修的学生,由本人向结业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接受申请院(部)按照重修要求安排结业学生的重修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禁止荣誉评选。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所录取学校和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需要进行专业调整和转学,可以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作为企业法人,进行创业活动的在校生,无法正常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经学校审核确认,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多可保留学籍八年。须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院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有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学校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报到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三条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学校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学年内所获必修课程学分累计未达到应修必修课程学分的1/4者;
(二)学生(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到60学时,累计旷课达80学时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方可以离校。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学工处审核,再呈主管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由学院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情况、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一并报学工处复核同意,再转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不得复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离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要求该生立即离校。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修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八条 申请退学学生的退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文件执行。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15学分以内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下一届学生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
第五十条 本科生三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一学年内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2/5者,须延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时间)达到三年,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三年必修课要求总学分的3/4,须延长学习年限;
(三)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凡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延长学习年限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允许的年限结束时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仍有部分学分未取得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年并且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退学,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仪式、宗教传播、收徒等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心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事假须附相应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必须返校就学,否则按旷课论处,并视旷课时间长短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第六十九条 请病、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请假的应在学生工作处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进行考核。一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按课程表上的学时计算,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以及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七十二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临时因病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具体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有关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